(2017)苏0281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360史建祥与宋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祥,宋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360号原告史建祥,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淮安市楚州区,现住江阴市。被告宋广军,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祥与被告宋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史建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宋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史建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史建祥已预交),由史建祥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悠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