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督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新疆农业大学与樊明辉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农业大学,樊明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99号申请人:新疆农业大学,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雒秋江,系农业大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峰,新疆金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樊明辉,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新疆农业大学称,自2011年至2015年被申请人未给付申请人暖气费8284元。被申请人至今未付,故要求被申请人樊明辉给付申请人新疆农业大学暖气费828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樊明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疆农业大学物业暖气费8284元。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樊明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蓓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