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唐玉萍与郑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萍,郑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唐玉萍,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合军,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唐玉萍申请执行郑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合军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郑合军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郑合军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合军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广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