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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唐玉萍与郑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萍,郑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唐玉萍,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合军,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唐玉萍申请执行郑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合军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郑合军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郑合军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合军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广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