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清玉与被告贺明安、郝学成、李淑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玉,贺明安,郝学成,李淑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1民初56号原告:赵清玉,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市青化工业局退休干部,住伊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飞,系伊春市乌马河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明安,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被告:郝学成,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被告:李淑贤,女,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被告郝学成与李淑贤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大明,系伊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赵清玉与被告贺明安、郝学成、李淑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赵清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清玉以欲去伊春区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赵清玉负担。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