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萍与卞云、王福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云,王福新,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卞云,女,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忠,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宁,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新,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荣清,女,1976年11月9日,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寅,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萍,女,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必照,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卞云、王福新因与被上诉人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卞云向本院申请缓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卞云邮寄送达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款凭证递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卞云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卞云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东审 判 员 任李艳代理审判员 张荣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丽莉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