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7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俞某1、俞某2与俞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1,俞某2,俞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993号原告:俞某1,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俞某2,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德,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3,女,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1、俞某2诉被告俞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1、俞某2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两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另查,原告至今未预缴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1、俞某2撤回起诉。审判员 丁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