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桂英、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桂英,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民终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桂英,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明,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高新办事处邢马村。经营者:李昌然,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桂英因与被上诉人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桂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受伤时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照《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判令被上诉人不应向上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显属不当。2016年6月3日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上诉人的伤情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庭答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此可见,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认定与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应有所区别,可视具体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以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但被上诉人系个体工商户,上诉人也并非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不受该办法约束。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人退休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上诉人作为一名农民工又从何处领取退休费来维持生活呢?我国劳动法仅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末成年人,而末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既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了上诉人的伤情工伤。那么上诉人理应享受工伤待遇。原审判令被上诉人不应向上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显属不当。二、原审判决令上诉人今后的生活无法维持。上诉人只是一个农民工,沒有任何的退休待遇,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上诉人自2013年到被上诉人处工作,受伤时五十周岁零两个月,正是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年龄.但由于伤及右手食指、中指和右环指末节指腹撕脱并甲床损伤,多次寻找工作都因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而被辞退,没有了经济来源。农民工无所谓退休不退休,即使到了退休年龄也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原审法院不切实际地将法定退休年龄套用在农民工头上,侵犯了上诉人应有的权益,令被上诉人逃避了本应承担的责任。被上诉人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保险待遇有生效判决证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徐桂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6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668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2000元,共计162835.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份,徐桂英到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从事木工封边工作,月平均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未为徐桂英办理工伤保险手续。2015年9月29日14时,徐桂英在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工作时被封边机挤伤右手食指、中指,经淄博大众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右食指中节离断、右中指不全离断、右环指末节指腹撕脱并甲床损伤。2016年6月3日,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桂英所受上述伤害为工伤。2016年8月23日,经滨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徐桂英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徐桂英自受伤后未再到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上班。后诉讼双方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纠纷,致徐桂英向邹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2016年11月1日,邹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邹劳人仲案字[2016]第415号仲裁裁决,裁决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支付徐桂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9000元,共计42000元;驳回徐桂英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送达徐桂英,徐桂英对该裁决不服,于2016年11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应否支付徐桂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徐桂英在为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未为徐桂英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故徐桂英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支付。经鉴定,徐桂英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规定,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应支付徐桂英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3000元×11个月)。《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徐桂英自受伤后未再到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上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至徐桂英受伤时,其已年满五十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参照上述规定,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不应再向徐桂英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对于徐桂英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不予支持。徐桂英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按月支付。结合徐桂英伤情,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徐桂英停工留薪期三个月为宜。徐桂英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应为9000元。综上所述,徐桂英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应支付徐桂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9000元,共计42000元。徐桂英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一、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桂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共计42000元;二、驳回徐桂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邹平县礼参镇春兰家俱厂应否支付徐桂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规定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制定,可以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根据该规定,工伤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因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年龄不同而不同,而不以工伤职工是否为城镇居民、是否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为要件。原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因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非因上诉人的农民工身份。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系对原审裁判理由的误读,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徐桂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景晨光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