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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德显、陈家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显,陈家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19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显,男,194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喜,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李德显因与被上诉人陈家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6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德显,被上诉人陈家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德显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伪造陈家喜的辩称,未经法庭质证,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陈家喜答辩称:协议是他亲自写的,字我也写不出来。李德显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20日订立的协议(即附条件合同)无效,并判决被告应当将该协议取得的2000元返还给原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2月20日,原告李德显与被告陈家喜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皮件厂李德显,乙方:陈家喜。因陈家喜与姜美兰放树纠纷一事,致使姜美兰住院医治期间,我皮件厂伐树时,非法行为人刘国富报警后,杨集派出所赵警官让我厂出具产权证据后,树木虽被我厂伐倒,但是赵警官说纠纷处理后再说,现在扣押不准任何人动。可是处理后,至今不反还伐倒的树木。今天伐树人来拉树乙方不让拉,我向陈家喜签订协议如下:一、你陈家喜的买树钱2000元,派出所不承担,可由李明、刘国富承担,其双方都不承担时;我李德显一次性付给乙方2000元。二、双方签字生效。甲方:李德显,乙方:陈家喜,证明方:钱俭根,2016年2月20日”。协议签订后,案外人钱俭根把五棵树装车拉走了,被告陈家喜付给案外人刘国富、李明2000元树款后,现没得到树,也没收回钱,便对该协议提起诉讼,向原告李德显请求支付所付树款。经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6民初835号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关于争议的2000元树款,双方签订有协议一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刘国富出庭证实该款不应当由其返还,且李德显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派出所,李明愿意承担或者已经承担了该义务”。据此判决:“被告李德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家喜支付2000元”。李德显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出具了(2016)豫17民终点站07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认为李德显与陈家喜于2016年2月20日订立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即派出所,李明、刘国富不向陈家喜支付买树款时,由李德显承担义务。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派出所、李明、刘国富均未向陈家喜支付买树款,一审认定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已成就,并据此判决李德显向陈家喜支付买树款2000元并无不当。据此,中院判决驳回了李德显的上诉,维护了原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后,原告李德显再次以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20日订立的协议无效为由起诉来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判决被告将其该协议取得的2000元返还给原告。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2月20日所签订的协议已经一、二审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李德显再次据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和请求返还其所支付的2000元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李德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德显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自己书写的材料八页;被上诉人提交了杨家集镇人民政府文件一份。对双方二审争议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德显与被上诉人陈家喜讼争协议的效力,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有效,该事实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系无需举证的事实。上诉人李德显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于法无据,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李德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德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