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恒耀清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耀清洁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4行初15号原告重庆恒耀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一村3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34391253。法定代表人吴乾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军,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E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064-4。法定代表人徐金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臣,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金全,男,生于1964年3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发艳,广东德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耀清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金全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恒耀清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恒耀清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景洪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员 代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冉漫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