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行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彪因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终2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彪。上诉人陈彪因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甘71行初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兰州市工商管理局兰工商复决字(2011)1号《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查,该《复议决定书》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且已明确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上诉人陈彪在本院二审调查询问时陈述其于2011年11月14日收到该《复议决定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诉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涉及不动产应适用起诉期限最长20年规定的上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是针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起诉人不知道该行为内容的情形而作出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于2011年11月14日已经知道兰州市工商管理局作出兰工商复决字(2011)1号《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故本案不适用该《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陈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且应当扣除的情形,应当认定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赵静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