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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曾俊与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俊,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340号原告:曾俊,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联系。被告: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章永忠,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俊与被告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俊以被告付清工程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456元,由原告曾俊负担。审判员  黄荣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