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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静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静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39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506828-5.负责人黄光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玉,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重飚,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圣,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陈静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还款协议并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计24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洪薇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