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玉勤、闫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勤,闫冠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201号申请人:李玉勤,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莘县。被申请人:闫冠勇,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玉勤诉被申请人闫冠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闫冠勇驾驶的鲁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鲁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子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井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