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书亮、张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亮,张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异24号案外人:张玉娥,女,1953年8月21日生,汉族,职工,住冠县。申请人:王书亮,男,1957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张彦林,男,汉族,成年,干部,住冠县。在本院执行王书亮与霍如鹏、张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玉娥于2017年5月8日对执行位于冠县一中西侧,房产证号为冠房权证字××号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玉娥称,张玉娥与张彦林系夫妻关系,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不知担保之事,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没有还款义务,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拍卖。申请人王书亮称,张彦林是用该房产作抵押的,执行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霍如鹏的土地厂房设备已经抵给其他人,无法变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霍如鹏经被执行人张彦林担保在申请人王书亮处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7日作出判决。审理中,根据王书亮的申请,于2013年5月7日,查封了张彦林名下位于冠县一中西侧,房产证号为冠字第××号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王书亮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2015年5月6日,本院以(2014)冠执字第485-2号执行裁定书,再次查封了该房产,查封期限3年。2017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16)鲁1525执46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彦林所有的位于冠县一中西侧房产证号为冠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另查明:案外人张玉娥玉被执行人张彦林,1979年元月登记结婚,1998年10月,购买了单位房改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权证冠字第××号。2000年新增偏房、南屋、东屋。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系抵押房产,执行抵押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张玉娥以涉案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尽管登记在张彦林名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彦林承担的是担保之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要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玉娥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陈永坦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李海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