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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葛建军与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军,韩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778号原告:葛建军。被告:韩志强。原告葛建军与被告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建军、被告韩志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韩志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70000元。韩志强辩称:欠款事实属实。但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0月1日,韩志强为葛建军出具借据一枚,借据载明:“今借葛建军人民币本金7万元人民币。”本院认为,韩志强向葛建军借款事实有借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韩志强理应积极偿还欠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韩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葛建军借款人民币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韩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