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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李荣、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李荣,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被执行人:李荣。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申请执行李荣、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抵押贷款小汽车线索外(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