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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粟栗与梁百文、周子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栗,梁百文,周子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粟栗。被执行人梁百文。被执行人周子微。本院在执行粟栗与梁百文、周子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的标的为60.7895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梁百文、周子微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以(2016)湘1202执2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梁百文工资收入60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到被执行人梁百文工作单位怀化市园林管理处以(2016)湘1202执295-2号裁定书不得更换被执行人梁百文的工资银行卡,当前该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时间内实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冻结到相应金额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