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与郝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2号之一移送庭室:武乡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团队。被执行人:郝XX,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郝XX在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XXXXXX内的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郝XX在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XXXXXX内的存款80000元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解除对被执行人郝XX在山西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XXXXXX内的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绍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