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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曾余勤与王强强、史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余勤,王强强,史学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618号原告:曾余勤,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王强强,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史学琴,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曾余勤诉被告王强强、史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曾余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余勤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余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曾余勤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诗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