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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辉、邓卉等与崔峻铭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邓卉,崔峻铭,湖北安嘉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106号原告:李辉,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原告:邓卉,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李辉,系邓卉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诉讼权利,代理执行,代领执行款物,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崔峻铭,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湖北安嘉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82466651R。法定代表人: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文婷,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诉讼权利,代理执行,代领执行款物,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邓卉与被告崔俊铭、湖北安嘉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邓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依法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李辉、邓卉负担。审判员 海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蓝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