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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范狂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狂,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156号原告:范狂,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解、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迎旭,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解、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03005373324P。法定代表人:刘虎成,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维,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解、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韫,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解、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第三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东侧、辽宁路北侧世纪华阳**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4843P。法定代表人:刘贯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佩伟,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解、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原告范狂与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范狂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和第三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和第三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和第三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816元,由原告范狂负担。审 判 长  耿 艳审 判 员  梁高峰人民陪审员  郭翁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