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锦武、王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武,王宇,裘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锦武,男,1971年9月9日出生,45岁,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宇,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34岁,住滁州市兰天西区。被执行人:裘佳佳,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28岁,住滁州市兰天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锦武与被执行人王宇、龚佳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裘佳佳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裘佳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