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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巢湖市居巢区高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与杨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居巢区高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杨朝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356号原告:巢湖市居巢区高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散兵镇高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郑宏群,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朝华,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巢湖市居巢区高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并向巢湖市居巢区高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书面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应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3675元(按简易程序减半预收),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截止2017年5月22日原告未能预交案件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巢湖市居巢区高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接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免交,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敬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