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覃大发、宋安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大发,宋安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大发,曾用名覃辉,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吸食毒品,2013年11月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5年11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6年10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被告人宋安定,男,1981年6月7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吸食毒品,2010年8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6年10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大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宋安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婕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大发、宋安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6日中午,被告人覃大发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青云桥村自己家中,给吸毒人员覃某1贩卖了100元的毒品冰毒。2016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宋安定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青云村覃大发家中,帮被告人覃大发给吸毒人员刘某2贩卖50元毒品海洛因。2016年10日13时许,被告人覃大发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青云桥村家中,给吸毒人员刘某贩卖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当场被公安干警抓获,并从覃大发家卧室及其钱包里查获1小包冰毒疑似物、26小包海洛因疑似物。经鉴定:1小包冰毒疑似物净重0.394克,26小包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905克。从送检的冰毒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送检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2、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覃大发在教字垭镇青云桥村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覃某2、覃某1、覃某3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覃大发在教字垭镇青云桥村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覃某2、覃某1、刘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覃大发辩称:2016年10月6日其没有在家中向覃某1出售毒品。被告人宋安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异议。经审理查明:1、贩卖毒品2016年10月6日中午,被告人覃大发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青云桥村自己家中,给吸毒人员覃某1贩卖了人民币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宋安定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青云桥村覃大发家中,帮被告人覃大发给吸毒人员刘某2贩卖了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同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覃大发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青云桥村自己家中,给吸毒人员刘某贩卖了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公安干警从被告人覃大发家卧室及其钱包里查获净重0.394克的甲基苯丙胺1小包、共计净重1.905克的海洛因26小包。2、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覃大发在教字垭镇青云桥村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覃某2、覃某1、覃某3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月10日,被告人覃大发在教字垭镇青云桥村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覃某2、覃某1、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由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手机、电子秤证明被告人覃大发贩卖毒品时所用通讯工具和计量工具。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覃大发、宋安定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二被告人吸食毒品并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4.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控制下交付审批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系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抓获归案。5.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证明二被告人被抓获的现场情况。6.辨认笔录证明刘某、宋安定、覃某2、覃某1辨认出了覃大发系贩卖毒品的人;覃大发辨认出了宋安定系帮忙贩卖毒品的人,刘某系购买毒品的人。7.搜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搜查视频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证明了公安机关对覃大发家进行搜查,查获了海洛因疑似物、溜冰壶、冰毒疑似物、现金、手机、电子秤等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8.检验鉴定报告、毒品现场提取、扣押及封存笔录、毒品取样封存笔录、毒品拆封送检笔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称重视频资料、称重照片证明了从被告人覃大发家查获的毒品称重及取样的情况,其中26小包海洛因共计净重1.905克,1小包冰毒净重0.394克。9.证人覃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6日,其与覃某1一起骑摩托车到覃大发家,当时覃大发正在卧室内用电子秤将一包塑料袋包着的海洛因分成小包,刘某2站在卧室门边,竹园坪的“松”躺在覃大发床上。覃某1给了覃大发100元钱找覃大发购买冰毒,覃大发从皮夹内取出一小包塑料密封袋装着的冰毒放在床旁边的小桌子上,然后从床头柜下取出一个“溜冰壶”。之后其与覃某1、“松”、覃大发四人用烧烤的方式吸食了这100元钱的冰毒。10月7日,其与覃某1、覃大发在覃某1教字垭镇店内覃某1睡觉的地方共同吸食了50元的毒品冰毒。2016年10月10日,其与覃某1来到覃大发家,当时宋安定正在覃大发家修摩托车,覃大发正在床上玩手机。其在覃大发床边的桌子旁边找溜冰壶,覃大发说壶在沙发地下,其便从沙发地下取出溜冰壶放在床旁的小桌子上,之后覃大发取出一个皮夹子,从皮夹内取出一个装有冰毒的透明塑料袋,挑出大约三十元钱的冰毒倒在锡纸上,接下来其与覃某1、覃大发依次吸食这些冰毒。吸完后,覃大发又从塑料袋内挑了一些冰毒出来给大家吸食。这时外面进来一个男子,进卧室后喊其三哥,其问男子来干什么,男子说过来拿几个包子(毒品),随后,男子给了覃大发100元钱,覃大发从口袋内取出一绿箭口香糖盒子,从盒子内取出两个小包海洛因递给了男子。男子拿到海洛因后,来到其旁边拿起溜冰壶吸管吸食冰毒。男子吸食两口后,电话响了,男子便接电话,并将两个小包子放在小桌子上。电话刚接完,民警进来将房间内的四人及外面修车的宋安定一起控制起来,并进行搜身,搜身时,覃大发趁民警不注意将装毒品的绿箭口香糖小铁盒丢在了卧室床里面的地上。后派出所民警在覃大发父亲陪同下,当着覃某2等人的面对覃大发的卧室进行了搜查,搜到了海洛因、溜冰壶、冰毒、电子秤及一些钱。10.证人覃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6日,覃某2给了其100元钱,其与覃某2一起到覃大发家中去买冰毒,当时覃某3睡在覃大发家床上,其找覃大发买了100元钱的冰毒后,与覃某2、覃某3在覃大发家一起吸食了购买的毒品。吸食毒品的工具是覃大发提供的。10月7日15时许,覃大发、覃某2与其在其开的店子内吸食了50元钱的冰毒。10月10日,覃某2邀其到禹溪去玩,其与覃某2一起来到覃大发家,当时宋安定正在覃大发家塔子里修摩托车,覃大发正在卧室边玩手机边吸食冰毒,看到其与覃某2进屋,覃大发指着小桌子上的溜冰壶讲,“玩啊?”覃某2就上前开始用溜冰壶吸食冰毒,吸了几口后就让其吸,其吸食几口后,再递给覃某2吸食。这时外面进来一男子,男子走进覃大发卧室后给了覃大发一张100元的人民币要买毒品;覃大发就从口袋里取出一个长方形铁制绿箭口香糖盒子,从盒子里取出两个小包子递给那名男子;男子将两个小包子放在了床边的小桌子上,拿着溜冰壶吸食了几口;之后那男子开始接电话,随后民警进来将房间内的四个人和外面的宋安定一起控制住了,并对五个人进行了搜身。搜身时,覃大发趁民警不注意将装毒品的绿箭口香糖小铁盒丢在了卧室床里面的地上。后民警在覃大发父亲的陪同下当着覃某1等人的面对覃大发的卧室进行了搜查,查获海洛因、溜冰壶、电子秤、部分现金、绿箭口香糖小铁盒及里面的海洛因等物。1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9日上午,其给“覃四”打电话要购买海洛因,“覃四”让其去家里找他,于是其带着注射器和异丙嗪来到“覃四”家,给了50元钱给“覃四”,“覃四”收了其45元钱,给了其一小包海洛因,其在“覃四”家中注射了海洛因后就走了,当时邓义在场。16时许,其再次带着注射器和异丙嗪来到“覃四”家,“覃四”家门口碰到覃思,覃思说“覃四”不在家,是别人给他卖的海洛因。到“覃四”家后,见到“安定儿”在“覃四”家里,“安定儿”说“覃四”到城里调货去了,他是给“覃四”卖货的,于是,其就找“安定儿”购买50元钱的海洛因,当时其手中没钱,就给了“安定儿”10元钱,一包某王、两包精白沙,价值约50元,随后在“覃四”家里注射了海洛因。覃四是教字垭青云桥的,真实姓名不知道,见到照片能认出来。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0日其到覃大发家中购买毒品的过程和相关情况与证人覃某2、覃某1所讲的一致。13.证人覃某3的证言证明了2016男10月6日其到覃大发家,在覃大发家与覃某2、覃某1、覃大发一起吸食冰毒的事实与证人覃某2、覃某1所讲的一致。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大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并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宋安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帮被告人覃大发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覃大发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16年10月6日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不实的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二被告人所犯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二人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安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大发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大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覃大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宋安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新林人民陪审员 胡超英人民陪审员 杜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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