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世华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世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156号原告: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276846187,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河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志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婷,公司员工。被告:福州世华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75511-8,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尚保138号三层A14-1。法定代表人:寇世华,总经理。原告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世华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利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