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6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玉荣与被执行人曹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荣,曹宏平,程玉荣,曹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91-3号申请执行人程玉荣,女,汉族。被执行人曹宏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程玉荣与曹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宏平应向申请执行人程玉荣清偿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2.1万元、案件诉讼费53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740元,共计5727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曹宏平向本院交纳了拖欠申请人程玉荣的借款本息及案件诉讼费56530元、执行费750元。申请执行人程玉荣收到了案件款56530元后,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6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