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清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移送执行的翟伟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1执78号移送执行人清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被执行人翟伟斌,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清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移送执行的翟伟斌罚金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翟伟斌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翟伟斌于5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翟伟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为保证罚金及时上交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伟斌的存款5050元,用于交付应承担的罚金5000元和执行费50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的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