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长敏、汤德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敏,汤德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敏,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文,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德年,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华猛,襄阳市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刘长敏因与上诉人汤德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长敏于2017年4月20日当庭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决定不准许刘长敏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刘长敏起诉要求解除双方2003年1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该合同无效。该合同名为《租房协议》,但合同后半部分约定“甲乙双方商定,本房屋需扩建和加层,由乙方投资兴建,为扩建乙方暂垫付的资金,可以冲抵房租费,直到抵完后再交房租。投资扩建后,乙方若因故不租用或短时间租用而退出时,甲方不退乙方的扩建款。甲方负责把房屋扩建手续办齐,若乙方在扩建施工时因有关单位勒令停建所造成的材料工钱及各项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汤德年依约对房屋进行了扩建。该合同不应定性为租赁合同,而应定性为联建合同。��德年是否应支付刘长敏租金,应先查清汤德年为是否扩建垫付资金。同时,房屋扩建手续至今未办理,应根据合同双方的过错,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长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上诉人汤德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红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琦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