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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长生、宋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生,宋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03号申请人:刘长生,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申请人:宋风军,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长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风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风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