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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尚某、王某某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宜君供电分公司、黄陵县交通运输局、铜川市交通运输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尚某,王梓萌,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宜君县供电分公司,铜川市交通运输局,黄陵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22民初10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铜川市王益区王益乡川口村(系死者王海军之母)。原告:尚某,女,汉族,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铜川市王益区王益乡川口村(系死者王海军之妻)。原告:王梓萌,女,汉族,现住铜川市王益区王益乡川口村(系死者王海军之女)。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承喜,铜川市王益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宜君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宜君县宜阳北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677940707P负责人:高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男,汉族,现住铜川市耀州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铜川市供电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解良,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铜川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200016000929T法定代表人:邓亚丽,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娥,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陵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延安市桥山镇高阳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01608161-8法定代表人:朱俊龙,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尚某、王某某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宜君供电分公司、黄陵县交通运输局、铜川市交通运输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延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