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吴春良,刘雅清,刘铃光,郑政贵,刘应生,吴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注册编号2197989。授权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李秋璇,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南阳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454470-X。法定代表人刘铃光。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0534825-0。法定代表人黄宝明。被执行人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坂中工业区兴达路221号,组织机构代码:71734230-7。法定代表人吴春良。被执行人吴春良,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雅清,女,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铃光,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政贵,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应生,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建安,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吴春良、刘雅清、刘铃光、郑政贵、刘应生、吴建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7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710号裁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椿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