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执1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振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725-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郭振芳,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于忻州市定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忻州市定襄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振芳罚金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玉山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许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