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6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占文与张金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占文,张金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宁县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776号原告:邓占文,男,汉族,住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珍(系邓占文妻子),女,汉族,住宁县。被告:张金明,男,汉族,住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住所地:宁县新宁镇沙滩路10号。负责人:乔志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毅博,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宁县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县新宁镇保健路6号。法人代表:许建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邓占文诉被告张金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宁县客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邓占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占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计276.5元,由邓占文负担。审判员  党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