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505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642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215元、执行费539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公司生产的设备已作抵押,房产及土地均已作抵押且先后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鲍玉华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