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卢锋与安凤岐、张洪召、安良琳、岳长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锋,安凤岐,张洪召,安良琳,岳长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财保60号申请人:卢锋,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安凤岐,男,回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张洪召,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安良琳,女,回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岳长岭,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申请人卢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凤岐、张洪召、安良琳、岳长岭的银行存款或其等额财产70万元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凤岐、张洪召、安良琳、岳长岭的银行存款或其等额财产7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