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前兵与骆惠、孙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前兵,骆惠,孙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孙前兵,男,汉族,1974年7月1日生。被执行人骆惠,男,汉族,1986年10月08日生。被执行人孙菲,女,汉族,1989年5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孙前兵与被执行人骆惠、孙菲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孙前兵与被执行人骆惠、孙菲于2017年5月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前兵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