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世军与被告布日格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军,布日格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3民初224号原告:徐世军,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林太,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被告:布日格德,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原告徐世军与被告布日格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徐世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世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世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雪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