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光明、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光明,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弘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明,男,1967年05月0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委托代理人:金梅,黔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南大街红岩加油站后30米。法定代表人:傅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锋,贵州省贵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江,贵州省贵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桃弘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孟溪镇梵净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段家斌,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杨光明,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上诉人杨光明(简称大杨光明)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富强公司)、松桃弘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弘祥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光明(简称小杨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大杨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梅、被上诉人富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锋、被上诉人弘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家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1446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上诉人杨光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志审判员 罗 静审判员 刘贵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