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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辉、夏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辉,夏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辉,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夏玉红,汉族,住石泉县文化路西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辉、夏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夏玉红每月绩效工资由申请执行人扣留一直扣够执行标的款为止,为防止财产流失,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如绩效工资无扣留的,可以对查封的房产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42号案件的执行。如和解执行协议无法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壮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