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刑初32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70年4月4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2016年12月30日被成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院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12日至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向组织开设赌场的曹某1(已判决)等人提供其位于成安县漳河店镇辛集村本人住宅、同村马某住宅用于曹某1等人开设赌场的场地,并多次招揽人员在该场地赌博。在赌场开设期间,王某为赌场安排放哨人员并负责安排用专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同时负责维护赌场治安以防止公安局查赌或附近村民来赌场滋事等。曹某1等赌场股东向王某支付赌场占地费、治安费、放哨人员及接送参赌人员等费用共计两万元左右,王某向马某支付占地费等费用后获利一万元余元。2、2014年3月份左右,曹某1伙同他人在成安县周边乡村继续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王某负责为赌场联系吴家疃村叶某家、鲍庄村车某家、西艾束村常某家、营盘村姚某家作为开设赌场用地并从中获利。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同案犯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辩称其没有从中获利。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12日至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向组织开设赌场的曹某1(已判决)等人提供位于成安县漳河店镇辛集村本人住宅、同村马某住宅用于曹某1等人开设赌场的场地,并多次招揽人员在该场地赌博。在赌场开设期间,王某为赌场安排放哨人员并负责安排用专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同时负责维护赌场治安以防止公安局查赌或附近村民来赌场滋事等。曹某1等赌场股东向王某支付赌场占地费、治安费、放哨人员及接送参赌人员等费用共计两万元左右,王某向马某支付占地费等费用后获利一万元余元。2、2014年3月份左右,曹某1伙同他人在成安县周边乡村继续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王某负责为赌场联系吴家疃村叶某家、鲍庄村车某家、西艾束村常某家、营盘村姚某家作为开设赌场用地。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曹某1证言,大概在2013年秋天的时候,其在工地上认识的王某,后对王某说一起找个地方开个赌场,于是王某就在辛集村安排了一个地方,开了大概七八天左右,由于玩的人少,其就找到老扁帮忙,让老扁入股,以老扁的名义招揽更多人员过来参赌。后老扁让亮子带人在该赌场内赌博,并抽取该赌场每天营业额的百分之十,剩下的扣除赌场开支,按照股份分红。该赌场内的开支分别由亮子带来的10个放哨人员每人每天200元。给王某2100元,分别支付接送参赌人员的面包车及司机在内每天500元,共计两辆车,及王某带领的三个人每人每天200元,之后再给王某500元。其还找了广平的司某1及其带来的十来个人,每天给司某12000元。该赌场下午16时左右开始营业,晚上20时左右结束,以玩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少100元,上不封顶,该赌场开了不到20天就被公安机关查封了。2、证人王某1证言,在成安漳河店镇辛集村的赌场其是组织者,其让王某安排两辆面包车去漳河店村西的华北加油站接送参赌人员,王某在赌场周围安排了8个放哨人员,每人每天50元,赌场地址都是不固定的,两三天换一次,具体地址都是王某联系的。其每天给王某3000元现金,由王某负责接送司机、放哨人员、租房费等一切费用的结算,王某的报酬也在这3000元里面。3、证人张某1证言,在辛集赌场服务人员有好几班,分别是广平刚的及其带来的十来名男子,邯郸亮的带来十来名男子,本地人王某带领的人员。王某在赌场负责放哨及找参赌地点,上述费用由曹某1每天给王某二、三千元。在辛集赌场地点其知道的共有四个,分别为辛集村两个地点、岗上村一个地点、舜天驾校东边河边往南走挺远的一个村庄。4、证人于某1证言,2013年11月份的时候,曹某1在成安辛集村开了一个赌场,该赌场共有四个参赌地点,分别位于辛集村三个地点,在辛集村附近的邯大路南边一个村庄也有一个地点。这些地点都是老美的找的,老美的并负责安排接送参赌人员车辆,并在赌局散后,由曹某1给老美的3000、4000元,该笔费用系老美的找赌场地点、接送参赌人员面包车及司机工资、治安费用,并每天给老美的500元工资。王某在赌场负责找参赌地点、放哨、安排接送参赌人员车辆、摆平事。5、证人沈某证言,在成安辛集赌场外放哨的是一个45、46岁的本地女子,该女子经常去赌场,并听赌场人员说该女子带着几名当地人员在赌场外放哨,且赌场地点也是该女子找的。6、证人王某2证言,在辛集赌场地点是一个叫王某的女子找的,平时都是曹某1联系王某的。赌场每天给王某六千元费用,该笔费用包括王某找参赌地点、负责赌场安全及治安费用。7、证人马某证言,其是成安漳河店镇辛集村人,现住同村的王某曾找到其商谈在其家中开设赌场,并约定一天一百元好处费,经过王某做工作,其就答应了。其共得到好处费三百元,都是王某在赌场散局后给的。8、证人徐某1证言,在辛集村因担心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所以赌场地点不断更换,这些赌场地点都是王某找的。王某每天从赌场领3500元,其只知道该笔费用包括房费,具体还有其他什么费用其就不清楚了。9、证人韩某1证言,2013年冬天,辛集村的王某让其每天在漳河店舜天驾校将参赌人员送到辛集村赌场内,其大概一共于了十几天,每天200元,其共获利2500左右,后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封后,其就不干了,其所驾驶车辆系长安牌白色面包车,车牌照为冀D×××××。在舜天驾校地点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车辆大概有七八辆车。10、证人任某证言,在成安漳河店赌场开赌之前,王某就在赌场内与王某1、于某说话,赌场一开局王某就出去了,每次都是这样,在赌局散后股东们还让王某进去拿钱,所以其知道王某在赌场是负责放哨的,除此之外,王某还负责安排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并负责找参赌地点。11、证人徐某2证言,其在辛集赌场赌博过,其知道该赌场内有一个叫刚的人,负责赌场的放哨人员和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还有一个叫王某的女子,负责赌场的房租费用。12、证人司某1证言,其在2013年辛集村、2014年吴家疃村放过哨,2013年11月20日其通过广平胜营的朋友张某1找到曹某1,曹某1让其在赌场内听王某的安排(放哨),有什么事情给王某联系。辛集村赌场共有三个赌博地点,分别在王某老家、“涛的”家、还有一个在辛集村村东路北过道内门朝东的一户人家,那户人家北边就是地。还有在钟楼寺村中也开过赌场。王某在辛集赌场找了五六名30、40岁妇女及两名上岁数的男子在辛集村周围放哨,并在赌场见到七辆面包车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其中五辆面包车是王某安排的。其在赌场听说赌场除了给王某开放哨的费用外,还每天给王某五六千元的治安费。赌场地点基本上两三天换一次,曹某1让其每天去赌场前先跟王某联系,还有营盘村的老四家就是王某找的,所以其知道赌场地点都是王某找的。13、证人冀某证言,成安辛集赌博地点是王某找的,放哨人员可能是曹某1、王某各安排一些人,另外赌场外面也有两、三辆面包车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王某为赌场安排赌博地点收多少好处不清楚,但在鲍庄村、岗上村、吴家疃南村开局时或最后散场时有时候放哨、租房及租车费是王某领走这些钱,大概有四五千元。14、证人张某2证言,辛集村赌场其共去过两个地点,一个是在辛集村村西,另一人在村里面一个小过道内,这两个地点都是老美的找的。在赌场由老美的负责安排三辆面包车在漳河店村西的加油站接送参赌人员,三辆面包车分别为一辆红色、其余的两辆为银白色,牌照号其没有注意。辛集村赌场放哨人员是由老美的、司某1安排的。15、证人叶某证言,2014年农历正月十四日其和丈夫从武安市打工回到家后,才得知王某从其婆婆处要来其家中的钥匙,并在其家中进行赌博。其家位于成安漳河店镇吴家町村最南边的东西大街东头路南。16、证人赵某证言,其在辛集赌场见过两次曹某1给王某五六千元,其听说系治安费。在该赌场内接送参赌人员车辆有四五辆面包车,并在赌场门口见到王某打电话说“来两辆面包车”,后就见到接送参赌人员的面包车过来了。漳河店的吴家疃、暴某、岗上、西艾束村赌博地点都是王某找的。放哨人员有一伙人也是王某找的。17、证人房某1证言,2014年3月份,曹某1在成安开了个赌场,赌场地点在漳河店高速桥往北的附近村庄内,该赌场开了十几天,后曹某1把赌场挪到了成安县往肥乡走的半道路西和路东的村中,并在此处开了两三天。18、证人常某证言,2014年3月份,其和房某1去过成安辛集赌场,我们两人到成安交界处路南的一个停车场,在这里我们坐上赌场安排的面包车去赌场,当时赌场在漳河店镇往北走挻远的一个村的村民家中,开了大概两三天后,又在漳河店镇换了一个地方。19、辨认笔录,张某1、任某、于某1、曹某1、沈某、徐某2、张某2对被告人王某的辨认笔录。20、同案犯司某1、沈某、王某2、冀某、赵某对事发现场的辨认笔录。2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共3份)及照片说明。22、被告人王某现实表现证明。23、抓获证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9月6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4、被告人王某供述,别人都称其为“老美的”。大概在2013年10、11月份左右,其在大名县金滩镇高速上料时认识的曹某1,后来曹某1让其找一个当牌的地方,于是其就在辛集村自己的老家中提供了第一个赌场地点,大约开了十几天左右,其又将赌场地点安排在本村的马某家,在马某家开了约有两三天就被公安机关查封了。该赌场股东其知道的有曹某1、王某3、王某4、广平涛的、东北于某、邯郸亮的,其他几个股东都不认识。赌场还有帮锅人员刘某,放哨人员有广平司某1带领的四五个人,邯郸亮的带领的十几个人。曹某1大概每隔一两天就给其3000元,共计给了不到20000元,除给其他人开工资外,其共获利1万多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均能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并在赌场内安排放哨人员及安排接送参赌人员车辆,并从中获利一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靳文强审 判 员 何亚楠人民陪审员 郭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