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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农明团与方氏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明团,方氏交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516号原告:农明团,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代理人:韦尚则,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氏交(曾用名方秀美),女,成年,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原告农明团与被告方氏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8立案。原告农明团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明团的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明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农明团负担。审判员  陆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