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王新华、李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王新华,李文,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7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992590XXXX。负责人杨文勇,职务行长。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宣慰大道***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景洪市,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的客户经理。被告:王新华,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哈尼族,现住云南省景洪市勐腊县。被告:李文,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景洪市勐腊县。被告: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53280110000XXXX。住所景洪市景亮路*号。法定代表人刀梽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告王新华、李文、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计23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绍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玉 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