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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苏小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法执字第9-2号被执行人:苏小龙,男,1960年3月19日生,现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现��广西钟山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的(2006)贺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5日以(2015)贺法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小龙所有的位于梧州市××中段××里××号[土地证号:梧国用(2004)第2**号,房产证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并于2016年1月5日之后将上述房屋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一拍、二拍;第三次以保留价为人民币854912.00元,亦已流拍。由此财产不能处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覃祚著审判员  杨桂明审判员  周成才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