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钟淑英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新城F区6-7栋3门市。法定代表人:赫星斌,经理。被执行人:钟淑英,女,1976年6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新城小区F4栋4单元901室。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钟淑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钟淑英的银行存款,因冻结金额未满足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7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