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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海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4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为民街243号,联系电话1883080****法定代表人:张跃军马海鹏,男,1980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为民街东方巷4排2号何娜,女,汉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为民街东方巷东四排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申请马海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19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191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