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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蒋诗州、王秋月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蒋诗洲,王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牛路。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蒋诗洲,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北京路。被执行人:王秋月,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北京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诗洲、王秋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106执84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