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联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联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832号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长江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怡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卫。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何联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联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