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5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张立忠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28号之二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立忠,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出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张立忠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立案件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5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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