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江述群与王贤海、高泽群、王金波、肖利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述群,王贤海,高泽群,王金波,肖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18号申请人:江述群,女,生于1964年4月21日,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王贤海,男,生于1965年2月25日,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高泽群,女,生于1964年2月20日,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王金波,男,生于1987年12月11日,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肖利,女,生于1991年11月28日,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江述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金波、肖利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榕山镇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江述群以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的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述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金波、肖利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房屋一套。二、查封申请人江述群与任清明共同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