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5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350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与朱文华、孙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朱文华,孙宇,苏州市大鸿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5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邮政大楼。负责人:孙元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文华,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孙宇,女,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苏州市大鸿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长泾村。法定代表人:黄晓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文华、孙宇、苏州市大鸿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91执3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爱华 微信公众号“”